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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平区紫云小学校门口绿色通道被占用 民警调解还通畅

来源:政以贿成网 编辑:善舞的死者 时间:2025-04-05 16:57:41

中国立法历史不长,从成长角度看,自不必苛求,但按现实生活对立法的期望和对比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,它还很不成熟。

如果说结婚自由不能理解为一方的自由,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,必须征得双方同意,那么,离婚自由从逻辑上讲就很难理解为一方想离就离,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。上面分析的一个前提假定是,妇女是弱者,需要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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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,有人会论证一夫一妻制天然合理,是真正的婚姻,因为恩格斯说过性爱按其本性来说是排他的。同样是西方发达国家,有离婚非常自由的(例如美国的某些州),也有完全禁止离婚的(例如意大利),也有手续极其麻烦的(例如比利时,离婚手续需耗时10年以上)。最极端但仍然流行的表述就是婚姻是爱情的坟墓。这个假定当然可以质疑,并肯定会受到激进女权者的批评。因此,当像我们这些人似乎以社会利益为重讨论问题时,社会位置也许会使我们的视野有所遮蔽,常常以自身作为范本,而没有更多从普通人的视角来看婚姻问题。

至少在一段时间内,妇女有可能在经济上、事业上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,她们对于男子的经济依赖有可能被迫增加。我们的婚姻家庭法、离婚制度对这些可能发生但未必发生的社会条件必须有所准备。[20]德国法院系统极其专业化,除联邦宪法法院外,联邦德国至少存在着五个不同的法院系统。

诚如台湾学者所言:身为法官者,在公私生活上,均应严守分际、知所检点,不但处理案件要洁己奉公,使人信服,即使日常生活举止,也要格外谨慎,令人敬重,务需不损公众对司法之信赖。5.树立法官个人公信力 法官个人公信力指法官以其个人的人格力量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。在这种情况下,制度需要职业道德、职业纪律作为重要的支撑。这直接导致了法官之间职权的不平等。

2.落实对司法的监督 司法监督只有通过对司法个案的监督才能实现。专业法院的设想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一些作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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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判人员跨庭、室受聘的合理性非常可疑,就算是生产企业,钳工改电工也非轻而易举,何况审判工作是一种极需专业知识积累的脑力劳动。中国是一个从来都不缺法律传统,但从来都缺法治传统的国家,成文法的权威常异化为统治者个人的权威,导致人民对法律的恐惧。在这个意义上,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。可见,双向选择聘任制完全不能用于国家审判机关。

何况,法官独立在中国缺乏职业基础。[19]法国历来强调在司法组织中阻止行政权的介入,这一观念在制度上表现为将行政法院和司法法院分开,使前者服从于行政权,行政法院既是行政诉讼法庭,同时又是政府行政上的重要咨询机关,而且法国的司法法院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。在司法改革中,有学者认为要维护法制的统一,就要建立不受地方任何影响的独立的司法机关,其主要理由是:在人权、财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或政府的情况下,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而不受党委、行政的某些干涉,显然是不可能的。[15]在民法法系国家中,一般情况下,最高法院的职位只对成绩卓著的律师或教授以及职业文官敞开。

司法活动存在哪些问题,现行司法法律具有什么弊端,应该如何改进等,司法机关最清楚,最有发言权。法律应具有相对稳定性,不能朝令夕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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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决纠纷与执法不一样,执法不一定要有纠纷的存在,意味着积极主动地行使职权。首先,双向选择聘任制会导致权力寻租。

党应依靠内行领导司法改革,各级党委领导干部,要学法守法,培养法治观念,依法办事。法官的意志能否坚定起来,取决于法官的道德情操。以排忧解难为名主动干预法律纠纷有违其职责,容易导致司法机关的部门利益倾向,难以保持司法公正的实现。就西方国家来说,司法的价值取向经历了从司法公正转向司法效率的过程[11]。二、司法改革应解决的法理问题 司法改革偏离了法治方向,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:事关司法改革的一系列法理问题未能得到认真、深入的探讨。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。

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堵住所有的腐败漏洞,司法腐败归根到底是法官人格自我毁灭的结果,因此树立法官个人的公信力是事关司法公正能否长治久安的关键。不能要求法官一个错案也没有,但必须要求法官在大多数案件上是正确的。

同时,司法职业化是司法独立于行政的必由之路。[12]有了法律并不必然导致司法活动,只有法律纠纷的存在才使司法显得必要。

当前,司法机关为了部门利益规避有关司法制度的现象时有发生,如对于检察院的抗诉,不少法院持抵触态度,不给调卷,拖着不办,最高法院甚至下文对检察院抗诉后又撤诉的案件,一经开庭,不予准许,对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权,缺乏应有的尊重。首先,不符合《法官法》的规定。

建议把经济庭的案件从法院主管范围中分离出来,改由仲裁机构管辖。因此,用脱离地方的方法来解决司法独立的问题,过于简单。仲裁没有诉讼的地域管辖限制,当事人可选择超越地方的仲裁机构,防范地方保护主义。(2)当事人在仲裁中的时间和金钱负担低于诉讼,因为仲裁是一裁终裁制,诉讼是两审终审制,复杂的案件可能还有再审,并且每一审都要交诉讼费。

双向选择聘任制作为一种企业经营机制以效率优先为特征,移植到法院来,与法院的自身性质和地位格格不入。现在法院系统正在试行的错案追究制[3]并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,而是出现了错案追究制与司法公正逆向运行的趋势。

(3)司法机关应做守法的模范,不规避法律,自觉跳出部门利益,严肃整改法官队伍,努力塑造理性法院形象。同样,司法活动专属于司法机关。

双向选择事实上只可能是单向选择,领导不选择法官意味着法官的下岗,法官不选择领导也意味着法官的下岗,双向选择变成了领导一方的特权,并且这种权力还可以打破以资历、学历、职称吃皇粮的法定限制,为寻租提供市场。经济案件不由法院审理在国外是有先例的。

但近年来司法机关出台的改革措施未必如此,如错案追究制、双向选择聘任制、主审法官制。法官更应有良好的道德情操。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独立的人权和财权也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。[18]德国和法国的商业案件,不论金额大小,都要向商业法庭起诉。

庭审录相的透明度、公开度使社会公众能充分了解审理程序是否公正、合法,法官个人的学识和才华也可得到全面的展示。1.司法改革的性质 司法机关在改革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,很大程度上是把司法改革与司法活动混为一谈。

这是对法官地位的保障。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司法改革中是旁观者。

这里,法律学识不仅意味着法律规范的掌握,更重要的是法治意识,法律理念等成为其知识存量中至高无上的内容。错案追究制却认为二审改判,一审就成了错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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